據新華社北京7月27日電 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資委27日聯合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細則明確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對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含黨組、黨工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
  根據細則,經濟責任審計監督重點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原標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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